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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督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常志强、蒋继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志强,蒋继成,蒋小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督39号申请人:常志强,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请人:蒋继成,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请人:蒋小国,男,194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申请人常志强与被申请人蒋继成、蒋小国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发出(2017)豫0821民督39支付令,限被申请人于收到支付令15日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蒋小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债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该支付令对应的债务承担提出异议,该异议成立,依法应终结该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豫0821民督3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54元,由申请人常志强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玉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