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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叶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1027执323号之一被罚款人:叶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叶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叶某拒不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叶某罚款1000元,限在2017年9月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