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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行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国洋、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洋,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终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洋,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路50号慧丰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张晓慧,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康晓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程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85号。法定代表人苏建设,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帆,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玉柱,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洋因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行初4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行初45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学勇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耿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