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华尔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华尔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820号原告:宝鸡市华尔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陈仓中路(冶峰驾校**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刘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一川,男,生于1994年2月17日,住凤翔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广福村。法定代表人:张香枰,董事长。原告宝鸡市华尔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宝鸡市华尔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华尔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