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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恩炜西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孙迪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恩炜西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孙迪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359号原告:慈溪恩炜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凤飞。被告: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俊。被告:孙迪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恩炜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孙迪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恩炜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恩炜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恩炜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3元,减半收取计1106.50元,由原告慈溪恩炜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依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