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通化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明福、通化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通化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福,通化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9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化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常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利,辽宁恒睿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明福,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孙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通化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明福、通化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威龙公司与王明福于2017年7月18日双方自愿就本案涉案标的达成和解协议,威龙公司已一次性将11万元交付给王明福,威龙公司在和解协议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通化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文国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