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继玲与济宁市民生渊博感光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玲,济宁市民生渊博感光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7民初1267号原告:高继玲,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民生渊博感光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5497242XK,住所地:鱼台县张黄镇鹿洼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步宽,经理。原告高继玲与被告济宁市民生渊博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渊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继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生渊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继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资22357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份,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先期工资尚可以发放,自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便拖欠工资,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2357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支付。后原告向鱼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提起诉讼。被告民生渊博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高继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鱼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鱼劳人仲案字[2017]第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4、被告公司的辞职工资结算表和工资结算单。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22357元的事实。被告民生渊博公司未到庭质证,围绕诉讼请求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关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审查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能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22357元的事实,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4年4月份,原告高继玲在被告民生渊博公司处工作。2015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辞职工资结算表,欠原告8月、9月、10月、11月和12月份工资共计22357元。2015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2357元的工资结算单。2017年5月31日,原告向鱼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鱼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鱼劳人仲案字[2017]第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高继玲在被告民生渊博公司处工作,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对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22357元,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宁市民生渊博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高继玲劳动报酬223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济宁市民生渊博感光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