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兴华借款合同纠纷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朱兴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810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兴华,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丁丽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云峰、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丁丽珺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