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飞与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飞,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862号原告:白飞,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易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飞与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白飞预付),减半收取5元,由白飞负担。审判员 杨 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