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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江一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江一丹,林哲明,林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葛岭镇九老村。法定代表人:林哲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一丹,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林哲明,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林玉,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一丹、原审被告林哲明、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县,且据了解,林哲明、林玉的经常居住地也位于福建省××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系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但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讼争《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若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前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对前述借款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规定,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本院对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