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乡县xx经销有限公司诉xxx有限责任公司;叶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乡县xx经销有限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叶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保25号申请执行人:武乡县xx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xxx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叶xx,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申请人武乡县xx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2017)晋0429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并移交执行部门实施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x有限责任公司储存于申请执行人武乡县xx经销有限公司xx储煤场的存煤3438.34吨,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查封期间由申请执行人武乡县xx经销有限公司保管,若存煤保管吨数减少,由申请执行人武乡县xx经销有限公司负责赔偿。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绍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