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武与被执行人张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武,张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武,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张付强,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7)新2201诉前16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刘文武与被执行人张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809170元由被执行人张付强负担。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