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陶彩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陶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财保105号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法定代表人:李胜国,地址:邯郸市。被申请人:陶彩红,女,1967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区天台山,系王彦彬妻子。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彩红丈夫王彦彬(已死亡)名下的冀D×××××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手续,保全价值8万元)进行保全,并由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出具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陶彩红丈夫王彦彬(已死亡)名下的冀D×××××小型轿车一辆(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英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