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与平舆县越达皮业有限公司、李宗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平舆县越达皮业有限公司,李宗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981号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锦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学中、崔潇,该公司员工。被告平舆县越达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惠城二路西段北侧(东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李宗印。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宗印,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越达皮业有限公司、李宗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后,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