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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5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先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先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5896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河滨新村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11661964E。法定代表人:杨永琴,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卫,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胡先群,女,出生年月不祥,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先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