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622号移送执行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洪,男,汉族,生于1994年10月16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刘洪退赔一案。移送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刘洪退赔受害人损失653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洪送达(2017)川1402执16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尚在服刑期间。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东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中执行退赔受害人损失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