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贵忠、王升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贵忠,王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朱贵忠,男,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王升伟,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朱贵忠与被执行人王升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8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共欠其本案案款人民币5345.5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案款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82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