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培剑与吴乐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培剑,吴乐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617号原告:金培剑,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吴乐展,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培剑与被告吴乐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培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培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培剑负担。审 判 员 郑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淳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