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倪秋香、徐某1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秋香,徐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终11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秋香,女,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文盲,农民,家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6月16日经乐平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女,194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农民,家住江西省乐平市。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秋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赣0281刑初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倪秋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倪秋香,听取其上诉理由及辩解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倪秋香与被害人徐某1均系众埠镇培下村村民,两家东西向毗邻,中间隔条过道。倪秋香在其房屋北面余基处,两家过道的东侧建有一矮围墙,双方因为路基一事多次发生纠纷。2016年2月4日15时许,被害人徐某1的儿子黄某1拿着撬棍自行去撬争议围墙的墙脚,且已撬开一米余宽,被告人倪秋香见状即上前制止,徐某1便上前拦阻并拽住被告人倪秋香,倪秋香便与徐某1互相扯住对方头发不放,两人摔倒在地,倪秋香在上,徐某1在下。经旁人将两人劝开后,双方各自起身,倪秋香发现黄某1又在撬围墙,便再次上前阻止,在经过徐某1身边时,又被徐某1伸手拽住,两人再次发生撕扯,倪秋香与徐某1互相用双手扯住对方头发,僵持了一会,倪秋香将徐某1甩倒后腿部压在其上身位置,双方在撕扯过程中造成徐某1肋骨骨折。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4月11日,乐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倪秋香家中将其抓获。徐某1受伤后被送往乐平市人民医院治疗,门诊治疗花费1171元。后于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3月9日住院治疗34天,花去医疗费22105.65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倪秋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相邻纠纷而引发,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害人的儿子挑衅在先,被害人出于维护其儿子的不当行为而拦阻被告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倪秋香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徐某1的经济损失,共计32896.65元。徐某1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认定被告人倪秋香承担90%的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倪秋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徐某1各项经济损失2960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倪秋香上诉提出,其是在与徐某1家人的撕扯中倒在徐某1身上的,其除了扯徐某1的头发,并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原审法院不仅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还要赔偿徐某190%的经济损失,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倪秋香与被害人徐某1两家东西向毗邻,中间隔条过道。两家因为路基一事素有嫌隙。2016年2月4日15时许,徐某1之子黄某1拿着撬棍将争议围墙的墙脚撬开一米余宽,上诉人倪秋香在阻止过程中,与徐某1发生撕扯,后均摔倒在地,倪秋香在上,徐某1在下。经旁人将两人劝开后,双方各自起身。不久上诉人倪秋香发现黄某1又在撬围墙,便再次上前阻止,在经过徐某1身边时,被徐某1伸手拽住,两人再次发生撕扯,僵持了一会后,倪秋香将徐某1甩倒后腿部压在其上身位置,后被村干部拉开。双方在撕扯过程中造成徐某1肋骨骨折。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4月11日,公安人员在倪秋香家中将其抓获。另查明,被害人徐某1受伤后被送往乐平市人民医院治疗,门诊治疗花费1171元;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3月9日在乐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医疗费22105.6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上诉人倪秋香的供述,那天(2016年2月4日)下午3时许,黄某1用撬棍在撬其家的墙角,其就叫了“小芳”拍照并���手去抓黄某1,不许他撬其家墙角,结果黄某1就用拳头打了其小腹一拳,尔后黄某1又去撬墙角,其又去阻拦,当时都没有看到黄某1母亲徐某1。其被徐某1的女儿黄某4拽着,将其压在徐某1身上。其倒在徐某1身上后,徐某1就用手撕其头发,其也用手撕扯徐某1头发。期间黄某4用拳头打了其脑壳,后撕扯的双方被拖开了,黄某1又在那撬,这时黄某4又抓其头发,其头昏得很,后面的事情记不清楚了。2、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2016年2月4日下午4时许,其子黄某1一人拿了铁撬去撬倪秋香家大门口的院子墙,因为那墙存在争议,两家为了院墙的事闹过很多次矛盾。倪秋香见状,就去拦黄某1,经过其身旁被其拽住,两人互相抓住对方头发,头顶着头,跟摔跤样。其年纪大,就被倪秋香摔到地上去了。因为其是抓着倪秋香头发的,她就被其带着倒下来了。倪秋香半跪在��胸前,用双脚膝盖往其胸口撞了一下,其和倪秋香被拖开后,倪秋香要去打其儿子,其起身又将她拽住,两人又撕了起来,倪秋香又把其摔到地上,其又把她带了下来,她双膝还是半跪在其胸前,其当时已经昏了,至于倪秋香有无用膝盖往其胸前撞,其就不清楚了。3、证人黄某1陈述,2016年2月4日下午3时许,其一人拿着撬棍到与倪秋香家有争议的墙角处撬那墙角。撬了与路一样宽的时候,倪秋香就叫她儿媳来拍照,倪秋香自己也过来阻拦,其就退到一边去,没有和她发生任何撕扯。后倪秋香来追其,其母亲徐某1站在一旁,倪秋香就与其母亲撕扯起来,用手撕其母亲徐某1头发,并把徐某1摔到那争议的墙角处,而且倪秋香是跪在徐某1胸口处撕扯头发的。爬起来后,倪秋香又想追其,但被徐某1拽住了,她又把徐摔倒在另一边墙角处,两人在一起又撕又抓,��到村干部过来拖开。4、证人黄金福陈述,2016年2月4日下午3时左右,其弟弟黄某1拿着撬棍在那撬墙角,倪秋香没有出来,叫了一个15、6岁的小妹妹拿手机拍其弟弟撬墙角的视频。过一会倪秋香就去拦阻拦其弟弟撬那争议墙角并抢撬棍,其弟弟就拿着撬棍后退。退的时候,其母亲徐某1就上前拦着倪秋香,倪秋香就和其母亲撕扯起来,其母亲被倪秋香按倒在墙角间,后有人把她们分开了,分开后,在两屋间的弄子里倪秋香又与其母亲撕起来,倪秋香坐在其母亲身上用手撕她头发,直到村干部过来把她们分开了。5、证人黄金强陈述,其到现场的时候徐某1与倪秋香已经打起来了,徐某1被倪秋香按到地上,倪秋香在徐某1身上,双方互相抓着对方头发不放,旁边人也不敢拖。僵持了一段时间后有人拖开后,其就走了。6、证人徐某2陈述,其与��秋香有亲戚关系。2016年2月4日下午3时左右,黄某1一人拿着撬棍砸墙,倪秋香去阻拦并叫其去拍照。倪秋香去抢撬棍,黄某1用手推了倪秋香一把。接着倪秋香又去阻拦,但被黄某1的母亲和一个女的拦住了。黄某1的母亲和倪秋香撕扯起来,在撕扯的过程中,那个女的用手撕了倪秋香的头发,没撕一会就松手了,其上前拖架,反被那女的叫走,让她们两个人打,其就站在一旁看。黄某1的母亲和倪秋香两人对打,都是撕对方头发。一开始,两人是站着撕的,中途有人推了一把,但具体是谁不清楚,两人就摔到地上去了。7、证人黄某2陈述,2016年2月4日下午4时许,其在回家的路上听到吵闹声就赶过去,看到倪秋香与徐某1在两家相隔的胡同里撕打在一起。徐某1躺在地上,用手撕倪秋香头发,倪秋香侧躺在徐某1旁边,也是用手撕徐某1的头发,双方互相抓住对方的头发不动。周围有很多人看,包括他们家属,但没有一个人拖。其就把徐某1、倪秋香分开来,并打电话报了警。倪秋香家与徐某1的三儿子黄某1家因为过路及相邻的弄子多次发生纠纷,村委会组织调解了多次都没有协调好。8、证人黄某3陈述,那天下午,其经过黄某1、倪秋香家,看到倪秋香、徐某1两人在倪秋香家大门口左侧墙角处打架,地上有很多碎石头,徐某1躺在碎石头上,倪秋香在徐某1身上,两人互相抓住对方头发大概四、五分钟的样子,其和另一个村里人就过去拖架。拖开了后,其就拽倪秋香走,黄某1又拿撬棍撬墙,倪秋香就挣脱徐某1的手去拦,结果徐某1又和倪秋香撕扯起来。其在远处看到两人互相抓住对方头发在摔跤,徐某1被倪秋香摔翻在地。9、证人黄某4陈述,徐某1系其母亲。其去现场的时候两人已经打到一起了,其在过道走路时拉到了倪秋香侧面衣服,被倪秋香一甩甩开了,倪秋香就去找其母亲徐某1打架了。10、证人黄某5陈述,案发当天,其听到吵架声,就过去看,倪秋香和徐某1两人互相扯着头发,一起摔倒在地上去了。第一次两人一起摔倒的,徐某1在下面,倪秋香在上面,倪秋香用左手手关节压在徐某1的胸部。第二次徐某1先倒在地上,徐某1在下面,倪秋香在上面,倪秋香用脚跪在徐某1的胸前。后徐某1就喊胸前痛,爬不起来。打架过程中没有人推倪秋香,就她们两人在打,相互扯头发。11、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相关情况,与上诉人倪秋香的供述、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相吻合。12、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上诉人倪秋香与倪某撕扯时的状态。13��乐平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出院记录,证实徐某1右侧第5、6肋骨骨折左侧第4肋骨骨折及治疗情况。14、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法医学人体损程度鉴定书》证实,(1)徐某1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倪秋香头皮血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1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上诉人倪秋香的身份情况以及无犯罪前科等事实。1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在上诉人倪秋香家中的将其抓获归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出具的证据:1、乐平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证实徐某1受伤后进入乐平市人民医院门诊以及住院治疗的情况。2、乐平市人民医院治疗费用清单、住院费发票及门诊收费票据,证实徐某1治疗过程中的有关药品及相关费用价格情况。��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倪秋香和被害人徐某1,均不能正确处理邻里间的矛盾,因相邻纠纷导致双方互殴,互殴中,倪秋香致徐某1轻伤二级,倪秋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倪秋香提出其是在与被害人徐某1的家人的撕扯中倒在她身上的,其除了扯她的头发,并无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原审法院不仅判决其有期徒刑9个月,还要承担90%经济损失,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视频截图证实,上诉人倪秋香在与被害人徐某1互殴的过程中,两次致使比其年长的徐某1摔倒在地,客观上造成了徐某1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相邻纠纷而引发,徐某1之子挑衅在先,认定上诉人倪秋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判决,并无不妥,原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徐某1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而减轻上诉人倪秋香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上诉倪秋香人承担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2896.65元90%的赔偿责任即29607元,徐某1自行承担经济损失人民币10%即3289.65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倪秋香的上诉理由,与查实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均不相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晓洁审判员 刘 俊 炜审判员 罗 明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凡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