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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财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关飞龙、石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飞龙,石磊,石永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80号申请人关飞龙,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申请人石磊,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石永太,男,汉族,大庆石化公司机械厂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及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5000元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张雄伟单独所有的萨尔图区中林街1-55-1-401室[黑(2016)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11712号,建筑面积:49.22㎡,原房产证号:DQ××72]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9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5000元财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及冻结;二、依法对担保人张雄伟单独所有的萨尔图区中林街1-55-1-401室[黑(2016)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11712号,建筑面积:49.22㎡,原房产证号:DQ××72]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97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宝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