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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杨仁亮、何应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亮,何应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杨仁亮,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镇朝阳。被执行人何应国,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杨仁亮申请何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按规定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168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何应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军审 判 员  潘涛审 判 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