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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颖与湖南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安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湖南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安邦,郑辉熊,李三秋,陈革桃,周应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汉族,1991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湖南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太傅路体育场。法定代表人李安邦,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安邦,男,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郑辉熊,男,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李三秋,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陈革桃,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周应光,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王颖与被执行人湖南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安邦、郑辉熊、李三秋、陈革桃、周应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安邦、郑辉熊、李三秋、陈革桃、周应光未履行本院(2016)湘060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安邦、郑辉熊、李三秋、陈革桃、周应光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秋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