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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永修县三角乡人民政府与永修县丽源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修县三角乡人民政府,永修县丽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民初400号原告:永修县三角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永修县三角乡,组织机构代码:73635526-9。法定代表人:朱志强,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超,该乡司法所所长。被告:永修县丽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修县城南工业园垒旺六合城B3栋-3-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322497224。原告永修县三角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角乡政府)与被告永修县丽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角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角乡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109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丽源公司是原告2015年度的招商引资企业,由于其经营不善,拖欠工人11、12月份工资。2016年2月2日,原告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借款210955元给被告让其支付工人工资,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之后被告无力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求。被告永修县丽源电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丽源公司工资表、情况说明、借条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10955元的事实。对原告三角乡政府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丽源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完整、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审查核对未发现证据存有瑕疵和疑点,可以证明相应待证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通过以上举证、认证及原告三角乡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以下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2016年2月2日,被告为支付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210955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未予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永修县丽源电子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210955,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修县丽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付原告永修县三角乡人民政府借款210955元。本案诉讼费44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64元,由被告永修县丽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琨审 判 员  黎哲风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颜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