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陈佩莲与顾天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莲,顾天赐,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4781号原告:陈佩莲,女,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现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张爱斌,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秋菊,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天赐(曾用名顾孔玲),男,汉族,1988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第三人: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法定代表人:顾孔玲。第三人: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粤海东路。法定代表人:顾孔玲。原告陈佩莲诉被告顾天赐、第三人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佩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斌、周秋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天赐及第三人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7日,被告联络原告共同投资位于珠海市粤海中路×××号二楼美容美发业务。原告从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分六次向被告付款共计人民币360000元。2014年09月04日,被告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扬公司”),被告为唯一股东。2015年02月10日,被告以星扬公司名义与原告、罗思维注册成立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狐公司”),其中星扬公司占股87%、原告占股10%、罗思维占股3%,被告为银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为银狐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银狐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陷入困难,原告发现被告并未将原告支付的投资款全部用于银狐公司注册及运营,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2015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达成退股协议,被告代表银狐公司同意原告的退股。协议约定,如无其他人收购原告股权时,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受让原告全部股份,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60000元。股东罗思维同意原告的转股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被告作为星扬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原告的转股知情且未持反对意见。2015年12月20日,被告本人并以银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股股东名义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无条件全面履行退股合约。综上,原告与被告达成的退股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60000元;二、被告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为人民币24747.5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称提交了以下证据:1.收据6份;2.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章程1份;5.退股协议及附件;6.股东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7.保证书(2015年12月20日);8.星扬公司商事登记簿;9.星扬公司章程;10.星扬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11.银狐公司商事登记簿;12.银狐公司股东名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第三人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陈述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根据商事登记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显示: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为顾孔玲(身份证号码:);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陈佩莲(投资10万元、投资比例10%)、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87万元、投资比例87%)、罗思维(投资3万元、投资比例3%),法定代表人为顾孔玲。2015年11月15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退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自愿于2015年11月15日前完成转让在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所持的全部股份(即公司全部股份的10%),合计股金为人民币36万元;甲方要求乙方把上述所有股金存入甲方交通银行珠海侨光支行账号为62×××79的账户;甲方声明由收到乙方退回甲方全部股金之日起,甲方全部退出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并自同日起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关事宜全部均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确认收到甲方退股申请,同意其申请要求及声明并承诺于2015年12月15日前协助完成转让或完成收购;在2015年12月15日前分别寻找承让人,外股收购甲方股份价为人民币50万元,甲方承担中介费1-3%,甲方应支付甲方股权份额应亏损部分,以审计报告为准,剩余款项存入上述指定的甲方账户内,甲方则退出股权,并放弃股东权益和股东责任;内股收购甲方股份价为人民币36万元,甲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中介费,甲方应支付甲方股权份额应亏损部分,以审计报告为准,剩余款项存入上述指定的甲方账户内,甲方则退出股权,并放弃股东权益和股东责任;如无外股收购时,乙方决定于2015年12月15日全部收购甲方股份,并即时将人民币36万元全部存入上述指定的甲方账户内;乙方决定公司从2015年1月29日到退股合约签订之日即2015年11月15日,公司运营并未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而甲方并未出钱承担亏损,均由乙方垫付,乙方鉴于甲方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决定乙方为甲方垫付的亏损不用甲方偿还,退股时,按投资金额36万元完成对甲方的股权收购;甲方与乙方签订退股协议之日起,有责任协助乙方完成公司的所有相关变更手续。被告的签名上方标注了“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打印字体,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在被告签名的右侧加盖公章。原告主张该《退股协议》的性质是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相对方是原告和被告,由于转让股份需要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配合,所以要求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同时,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被告,在签订退股协议时被告并未代表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对意见,表明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向被告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名为《珠海银弧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公司名称珠海银弧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股东为罗思维(出资3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陈佩莲(出资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0%)、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87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章程由原告、罗思维签名及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原告称该章程即为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使用的公司章程,“银弧”是笔误,经原告查询未登记成立有“珠海银弧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原告也没有持有“珠海银弧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告提交的由罗思维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的《股东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载明:罗思维为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依据公司章程持有银狐公司3%的股份;陈佩莲为银狐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银狐公司10%的股份;2015年11月15日,陈佩莲向顾天赐(曾用名顾孔玲)或其他人转让其持有银狐公司10%的股份;罗思维再此声明本股东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本股东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予以必要的配合。因未找到新股东受让原告的股份,2015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保证书》称:本人顾天赐(原名顾孔玲)谨以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承诺处理公司股东陈佩莲退股事宜,双方曾于2015年11月15日签订退股合约,规定于同年12月15日完成陈佩莲退股一切事宜;但因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况,且至今没有找到新的股东,故未能按时完成陈佩莲退股一切事宜;陈佩莲出于对公司的理解,经协商后,双方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公司一定要完成陈佩莲退股一切事宜,决不再拖延;对此本人谨郑重承诺于上述期限前无条件完全履行退股合约。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36万元,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退股协议》的约定,如无外股收购原告股权,被告在2015年12月15日全部收购原告股份并即时支付36万元,该约定的实质就是被告有条件受让原告持有的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从被告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来看,在2015年12月15日前双方没有找到新股东,《退股协议》所附的“如无外股收购原告股权”的条件已成就,被告需在2015年12月15日受让原告的股份并支付股权转让款36万元。罗思维已出具声明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被告作为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在与原告签订《退股协议》时未代表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对意见及主张优先购买权,视为珠海星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向被告转让涉案股权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因此原告向被告转让涉案股权,符合珠海银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章程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称因公司亏损和没有找到新股东未按时完成原告的退股事宜,经协商后双方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一定要完成原告退股事宜。原告收到该《保证书》后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经合意将《退股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和价款支付的时间即2015年12月15日变更为2015年12月30日。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6万元及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天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佩莲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6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3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36元,由被告顾天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晶刘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