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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631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7日生,香河县人。被告张某某,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