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631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7日生,香河县人。被告张某某,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