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红娣与龙川县老隆镇涧洞村东二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娣,龙川县老隆镇涧洞村东二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2民初809号原告:刘红娣,女,汉族,1951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黄忠强,男,汉族,1958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龙川县老隆镇涧洞村东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涧洞村。负责人:陈德良,主任。委托代理人:邱美英,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刘红娣与被告龙川县老隆镇涧洞村东二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娣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忠强,被告负责人陈德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美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地款(52000元×1.8亩)936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一家五口土生土长于涧洞村东二经济合作社(原告丈夫陈贵平于去年10月21日病故),原本系该社村民。在1984年体制下放时分配有责任田2.15亩,即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1988年原告举家迁入县城购置的新房,责任田委托自己兄弟代管。在1989年本村实行第二次土地调整时,被告没有通知原告把原告的责任田调配给其他村民,事后经济社主任表示保留原告一家五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样享受集体分红利益。两年前龙川西高速路口和扩容环城路征用了许多田地(含原告原有责任田1.8亩),因个别村民有异议,故合作社干部一直拖着未发放该笔征地补偿款给原告。后合作社与村委会合并召集会议,作出书面《会议记录》载明分红款按当年人口分红给原告。现时间过去一年又余,原告征地款仍未兑现落实,只好诉至法院。被告龙川县老隆镇涧洞村东二经济合作社承认原告刘红娣提出的诉讼请求,同意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936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川县老隆镇涧洞村东二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红娣支付征地补偿款93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刘红娣负担(已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旭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刁巧琳书 记 员 傅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