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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解若玉与解风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若玉,解风祥,高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56号申请执行人解若玉,男,出生于1951年1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解风祥,男,出生于1918年3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第三人高万兰,女,出生于1924年8月24日,汉族,住宝鸡市太白县。解若玉与解风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1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将第三人高万兰银行存款82912元扣划回本院执行专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减解若玉应付解进辉491元(诉讼费),余款4671.5元已发放给申请人解若玉。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7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