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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五莲县粮食储备库与五莲县顺通电讯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莲县粮食储备库,五莲县顺通电讯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223号原告:五莲县粮食储备库,住所地五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554453311。法定代表人:孙丙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娥,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莲县顺通电讯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城关罗山路27号。经营者:王丽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东兴,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五莲县粮食储备库与被告五莲县顺通电讯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五莲县粮食储备库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莲县粮食储备库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莲县粮食储备库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五莲县粮食储备库负担。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