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志勇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32号罪犯蔡志勇,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2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志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蔡志勇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志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