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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济南亮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济南亮祥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宏南襄实业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金露,洪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程泽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济南亮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金露。被执行人:上海宏南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禹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洪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露,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洪金山,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亮祥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宏南襄实业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金露、洪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金山的财产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被执行人洪金山、上海宏南襄实业有限公司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为了便于统一执行,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2016)闽05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