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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5319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与沈燕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沈燕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远欣路833号。法定代表人:黄哲丛,总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燕,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燕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沈莉菁审判员 朱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