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文化与曾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化,曾瑞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961号原告:吕文化,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龙,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宁,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瑞美,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文化与被告曾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文化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文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文化承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聪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