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与冯浩、杨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冯浩,杨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987号原告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晋州市晋元路,组织机构代码L4600386-7。经营者高君良,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冯浩,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杨亚,女,汉族,1991年3月6日出生,晋州市人,原告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冯浩、杨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自行已解决清,原告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经营者高君良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的经营者高君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经营者高君良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1元,由原告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经营者高君良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