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8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愈与董显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愈,董显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2017)粤148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愈,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司前街鸿盛花园*期车安居汽车美容店。被执行人董显炎,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兴城宁江新苑*****房。张愈与董显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8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董显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本金4万元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6%)给申请执行人张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前履行完毕,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等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进行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3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云审判员 肖志成审判员 钟洪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伟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