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苏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崔丽丽、屠宝刚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崔丽丽,屠宝刚,涟水海林实业有限公司,崔海林,刘丽红,潘启禹,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安东北路195号。法定代表人:孟东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利,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崔丽丽,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屠宝刚,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涟水海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崔海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崔海林,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刘丽红,女,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潘启禹,男,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刘丽华,女,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丽丽、屠宝刚、涟水海林实业有限公司、崔海林、刘丽红、潘启禹、刘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826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崔丽丽、屠宝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2676.28元及以1022676.2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代偿款利息。二、江苏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以涟水海林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万股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涟水海林实业有限公司、崔海林、刘丽红、潘启禹、刘丽华对崔丽丽、屠宝刚所欠江苏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005元减半收取7002.5元,由崔丽丽、屠宝刚、涟水海林实业有限公司、崔海林、刘丽红、潘启禹、刘丽华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高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