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梅,郭忠和,王侯云,郝桂芝,王贵平,武志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263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爱雄,该公司的职工。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忠和,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侯云,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桂芝,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贵平,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武志防,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人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忠和、王雪梅、王侯云、郝桂芝、王贵平、武志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忠和、王雪梅、王侯云、郝桂芝、王贵平、武志防均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经本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郭忠和名下所有的位于乌兰镇第七居委会61栋3号房屋一套及附属土地,本院对上述房屋依法查封并已进行评估拍卖程序,但评估过程中案外人郝永利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就上述争议财产已提起诉讼,暂对上述财产无法处置。另以上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内0624执12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 维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