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497彭云强与顾永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云强,顾永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彭云强,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永其,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彭云强与顾永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顾永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彭云强借款本金33000元、违约金15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560。顾永其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彭云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9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永其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啸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