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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新区景鸿园。法定代表人:易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波,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江西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袁波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