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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孙学与丁文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孙学,丁文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908号原告:虞孙学,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丁文雄,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孙学与被告丁文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孙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虞孙学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