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8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立新与高太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新,高太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271号原告:马立新,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英(系马立新之妻),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太伦,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新与被告高太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马立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高太伦的起诉。本院认为,马立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立新撤诉。审判员 陈 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存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