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立新与高太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新,高太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271号原告:马立新,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英(系马立新之妻),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太伦,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新与被告高太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马立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高太伦的起诉。本院认为,马立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立新撤诉。审判员 陈 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存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