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成忠与朱全伟、李良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忠,朱全伟,李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保44号申请人:黄成忠。被申请人:朱全伟。被申请人:李良辉。申请人黄成忠与被申请人朱全伟、李良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成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朱全伟银行账户,冻结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裁定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禾县龙潭至塘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部)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扣留应支付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劳务分包工程款1000000元。2、查封存放在嘉禾县龙潭至塘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部(原泮头乡人民政府院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共有的某型卡特挖机一台、某型推土机一台、某徐工压路机一台。申请人以位于嘉禾县某号房郴房权证嘉字第某号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湘10**民初8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成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黄成忠和被申请人朱全伟、李良辉用于嘉禾县龙潭至塘村公路改建工程现场施工的某型卡特挖机、某型推土机和某徐工压路机各一台,查封期限为一年(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二、冻结申请人黄成忠和被申请人朱全伟、李良辉在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禾县龙潭至塘村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的劳务合同工程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胡平忠审 判 员 李文平审 判 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