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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晏茂龙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茂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2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茂龙,男,1991年7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晏茂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湘028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晏茂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晏茂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茂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晏茂龙撤回上诉。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7)湘028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加云审判员  张晓玲审判员  刘 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松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