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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宋春棣与被执行人万娟华、贾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棣,万娟华,贾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宋春棣,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丹东市振兴区青山防水材料经销处业主,住丹东市振兴区春二路7号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21060319620408302x。被执行人:万娟华,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社保退休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中富街32号604室,身份证号码210602195605120548。被执行人:贾宝军,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社保退休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中富街32号604室,身份证号码21060219531218053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春棣与被执行人万娟华、贾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予以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6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