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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3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王小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王小耘,叶光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3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玉龙北路66号。主要负责人:刘振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小耘,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叶光景,男,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王小耘、叶光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王小耘、叶光景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1452.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王小耘、叶光景达成和解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银行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小耘、叶光景在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1452.0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