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闫万法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闫万法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172号原告: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277号。法定代表人:孙政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闫万法,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万法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