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颖与有缘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有缘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690号原告:刘颖,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有缘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四潭沟村13号东房第三间。法定代表人:吕晨刚。原告刘颖与被告有缘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颖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