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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振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振华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23号罪犯黄振华,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8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振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闽05刑终314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振华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振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