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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田县天平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田县天平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方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378号原告:罗田县天平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352016635。法定代表人:江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方斌,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法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罗田县天平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罗田县天平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天平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田县天平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罗田县天平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应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