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邵志国与白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国,白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邵志国,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东华村一组。被执行人:白占龙,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徐家村88号。本院在执行邵志国申请执行白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白占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白占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白占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