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步林与房兴买、田艳玲、田虎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步林,房兴买,田艳玲,田虎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田步林。被执行人房兴买。被执行人田艳玲。被执行人田虎仁。关于田步林与房兴买、田艳玲、田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房兴买、田艳玲、田虎仁应向田步林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2015年2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执行费930元。但房兴买、田艳玲、田虎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房兴买、田艳玲自愿向申请执行人田步林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68960元,申请执行人田步林自愿放弃下剩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执行费930元由申请执行人田步林负担,现执行款已全部兑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贾海军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徐徐 微信公众号“”